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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盈(智享版)终身寿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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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须知

承保机构
本产品由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。目前,保险公司仅在新疆、北京、河北、四川、天津开设分支机构,本产品的销售区域:四川。对于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、时效性差等问题,请您留意,如您投保,将视您已经了解并愿意确认接受。
线上服务
保全、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中华联合人寿官微操作。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,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85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。
如实告知
订立本合同时,保险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。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,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,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。
订立本合同时,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,您应当如实告知。
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。
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,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。
退保损失
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,有15日的犹豫期。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,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,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,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。
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,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,本合同终止。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以上现金价值按照精算原理进行计算,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。解除保险合同可根据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办理。
支付和凭证
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,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。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,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,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在您完成购买后,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。发票获取方式: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85申请获取电子发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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